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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3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39 號聲 請 人 王銓鑫上列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7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不予採計」(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概括授權範疇、法院為判斷時,忽略及誤解法律以及本次年金改革不予採取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是否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等,並與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16 條訴訟權、第 22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 80 條等規定有相牴觸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以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牴觸憲法何一條文或原理原則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