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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51 號聲 請 人 蕭粕程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44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更二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聲請。惟憲法法庭於 112 年 2月 14 日始收受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限。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