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52 號聲 請 人 朱旺星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第 1項及第 134 條第 1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 111 年審裁字第 1379 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駁回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