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53 號聲 請 人 廖文審
簡雅珊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2736 號、第 274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裁定駁回不予受理,再補具理由狀提請審查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 932 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