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64 號聲 請 人 陳若萍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031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912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