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76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台興
111 非 1867 字第 11199167461 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