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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87 號聲 請 人 王瑞瑜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檢察署 99 年執更字第 122號執行指揮書(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執更戊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