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0 號聲 請 人 陳文德
陳金德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337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針對該「終結」之認定,未包括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聲請再審程序,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