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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9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聲 請 人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長生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吳柏垚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7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259 條第 1款規定廢棄原審判決,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係聲請人以己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