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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9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4 號聲 請 人 李世偉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81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9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81 號刑事判決於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寄存送達並依法於 10 日後生效,聲請人於 112 年 3 月 3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