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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9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5 號聲 請 人 郭允中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為同一吸食毒品犯行受有罪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及強制戒治處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9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995 號刑事裁定駁回,不給予救濟,違反憲法。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下稱憲訴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995號刑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再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