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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2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20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