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21 號聲 請 人 李國精上列聲請人為考績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7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檔案法第 18 條第 5 款及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