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2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溢繳裁判費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溢繳裁判費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1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39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