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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1 號聲 請 人 林柏志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91 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3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與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91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則本件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併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