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3 號聲 請 人 陳士原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