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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3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3 號聲 請 人 陳士原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