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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4 號聲 請 人 潘易煥上列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違法辦理聲請人之離婚登記,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然檢察官身為執法人員,不依法律規範而為,違反憲法對人民所保障之生存權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