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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3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7 號聲 請 人 魏民權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31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