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48 號聲 請 人 賈印霞上列聲請人為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8172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事實認定之當否所為之爭執,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