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0 號聲 請 人 甲OO
乙OO丙O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 律師
楊佳陵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家上易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之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法院事實認定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