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1 號聲 請 人 呂宜峰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 律師林峻屹 律師羅翊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1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訴訟權而有違憲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