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2 號聲 請 人 陳志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82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