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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5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3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20 號裁定牴觸憲法,應屬無效,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