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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7 號聲 請 人 謝宗賢上列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5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135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迄今未讓聲請人閱覽原因案件(含相關事件)之全案卷宗或交付電子卷證,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及誠信原則,爰提起憲法訴訟,請求廢棄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允准聲請人閱卷,即泛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應予廢棄,尚難認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為具體之指摘,而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