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72 號聲 請 人 許進木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 律師李科蓁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1、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27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漏未調查審酌多項足以影響判決之證據,偵審程序之高壓訊問,又使聲請人有錯誤之自白。2、確定終局裁定有明顯錯誤,而終審法院案件確定後,又將使聲請人喪失審級利益,均已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及其具體理由。均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與憲訴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