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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74 號聲 請 人 郭瑞章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37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部分僅有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能反映不法內涵,且刑罰與罪責不相當,已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370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