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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77 號聲 請 人 蘇宸慧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5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第 90 條第 1 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