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9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第 90 條第 1 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