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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1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74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