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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2 號聲 請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樹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應將所持有聲請人之股份移轉為國有之行政訴訟,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為必要參加、獨立參加,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指揮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