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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3 號聲 請 人 黃淯琳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但書,僅以是否為「第一審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為區分標準,對未列於但書中其他相同性質之刑之宣告未予規定,已對「受緩刑宣告」而改判「撤銷緩刑宣告」之被告形成實質地位不平等,實已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精神,以及憲法第 16條之防禦權、裁判突襲性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因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亦應廢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