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8 號聲 請 人 林薛彩雲
林育德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訴訟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