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2 號聲 請 人 陳和璋上列聲請人認銓敘部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 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二、核聲請意旨,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令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