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4 號聲 請 人 顏銘漢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廖泉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退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0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條第 1 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