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9 號聲 請 人 張聞鑫上列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未就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