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08 號聲 請 人 吳柏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2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10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