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10 號聲 請 人 何明禮上列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65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其無法律依據卻將退伍金視同退休俸之一部分,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對兼領舊制退伍金退休俸者及單領退休俸者在採計退休俸時多加退伍金所得,乃標準不一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其結果使聲請人依法支領退伍金應有權益受到剝奪,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原則,亦有違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所陳,主要係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條例相關法律規定,於原因案件之解釋、適用所持之見解,尚難認其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