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13 號聲 請 人 紀慈航送達代收人 蔣采霓上列聲請人為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5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50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3 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條及第 5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主張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3 日入伍就讀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時,並無此等申請提前退伍相關之系爭規定,嗣後修正與增訂系爭規定,聲請人可以選擇申請提前退伍,卻要面臨入伍時無法預見之賠償責任與賠償金額之計算,有違反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