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19 號聲 請 人 劉耶穌亞當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認精神衛生法第 20 條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