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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26 號聲 請 人 吳銘山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 318 號公文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