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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31 號聲 請 人 洪瑞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45、5348號刑事合併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僅指摘第5345 號部分),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就不同類型規範對象予以不同處理,侵害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1032、1037 號刑事合併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