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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3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33 號聲 請 人 王俊德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