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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35 號聲 請 人 高美玉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聲請人誤植為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下稱系爭規定),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以原告對被告之求償金額為訴訟標的基礎,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張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所負擔之訴訟費用不合理,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屬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