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38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聲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錯誤解釋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3 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係 109 年 6 月 30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