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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民字第 38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 請 人 台灣光寰協會代 表 人 蔡尚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6 日前,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依法另委任代理人,並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即明。

二、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

114 年度憲民字第 691 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 114 年

10 月 9 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其與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然關於委任代理人部分,鑒於法庭之友制度係允許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對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具客觀、中立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同為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之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委任合於資格之代理人後,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