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 請 人 S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代 理 人 呂政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法庭之友制度係允許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對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具客觀、中立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涉有相同爭議之其他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為由,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難謂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