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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民字第 48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聲 請 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莊敬祥代 理 人 劉冠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115 年度憲民字第 332 號、第 387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向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 4 月 17 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

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