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01 號聲 請 人 彭建源訴訟代理人 宋易修 律師
薛煒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06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查本件聲請就系爭決定部分,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0月 21 日提出,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之聲請期間。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