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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0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03 號聲 請 人 余長訓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3276 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認有違憲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復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是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應以系爭判決二作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就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一之第三審法官重複而聲請系爭判例違憲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系爭判例係指二審法官前後重複之情形,系爭判決一並未實質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38 號裁定不受理。

(二)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號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