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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0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05 號聲 請 人 藍重豐訴訟代理人 林楷 律師林石猛 律師張宗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業經本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113 號裁定不受理。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條第 8 款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三)另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就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牴觸權力分立、貪汙治罪條例構成要件違反罪疑唯輕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法院判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審理程序認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